一地兩檢相關基本法6條文 棄車上檢等6方案

201707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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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強調一地兩檢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何駿軒攝)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介紹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時,強調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而內地工作員將按照內地法律辦理通過手續。其中相關的《基本法》條文包括第2條、第8條、第11條、第18條、第20條及第22條。被問到內地口岸會否影響香港行政區域界線,因而凌駕《基本法》時,袁解釋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令第221號頒布,「以表述同圖講述」,《基本法》本身並無下定義,而一地兩檢亦不涉及重劃香港界線,如同深圳灣口岸設香港口岸情況,只是為某目的而設。
政府的介紹文件中特別提到,由於「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的區域範圍外,《基本法》第8條、第18條及第22條的規範將不適用,因此一地兩檢的相關安排並不違反基本法。
文件詳列各相關條文的詳細內容。其中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中,除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以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第8條是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及習慣法等,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予以保留。至於第22條則是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港府在文件附件上並指,中港兩地曾構思過其他6個方案,包括修改《基本法》、將內地通關程序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另立全國性法律、「北南行分站一地兩檢」、「車上檢」及兩地兩檢,但文件亦列出各方案的限制及法律事宜,因此最終決定以「三步走」方式實施一地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