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記者涉偷拍女同事裙底 舉報2次不獲理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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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前首席記者周展鴻到庭應訊。(林伊蘭攝)
一度自詡「公信力第一」的《明報》,一名男記者涉嫌在公司內偷拍女同事裙底。案件今(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明報前首席記者周展鴻否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4日進行預審,期間被告准以1000港元保釋,不能接觸控方證人。
控方表示將傳召9名證人,包括三名女事主(年齡介乎27至31歲)及其上司,由於案件敏感,將申請三名事主在屏風後作供及安排特別通道進出法庭,辯方無反對,惟裁判官指本案不屬性罪行,留待下次預審時才處理是否需要上述特別安排。
裁判官質疑案件於2015年發生,何以事隔兩年才起訴,控方指2016年6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今年2月才有結論,當中涉及大量調查及錄取證人口供,而辯方表示不會追究此事,但保留日後訟費追討。
辯方又指,警方並無在被告的手機、手提電腦及數碼相機內找到任何涉及本案三名事主的錄影片段及相片,證明被告並無做過涉案行為,裁判官提醒辯方可留待審訊時才交代。
事發後已離職明報,現職自由撰稿人的被告離開法院時戴上口罩,向在場記者表示「費事畀人公審」,被問及為何不認罪時,被告回應:「無做過咪唔認」。他又稱,自己於2002年入職明報,先後在政情組及專題組工作,離職前則在港聞組。
案情指,被告周展鴻(37歲),分別於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於明報工業中心A座17樓某辦公室內,使用iPhone 6拍攝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的裙底的錄像片段及照片。
據了解,涉事三名女事主與被告只屬普通同事,事發時在同一樓層工作,在發生首兩次偷拍事件後,即2015年6月1日和27日,兩名女事主已即時向直屬上司投訴,但公司一直沒有報警處理。直至同年8月21日第三次發生偷拍事件,公司才於同日報警,並一併舉報前兩次偷拍事件,被告亦即日辭職,8月25日警方始上門搜證及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話、電腦及數碼相機,並無發現任何涉案相片及錄影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