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草案二審 委員建議私下惡搞也追責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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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草案規定公共場合貶損國歌要追責。(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一(28日)分組審議《國歌法》草案二審稿,對於目前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搞《義勇軍進行曲》(國歌)會被追責,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應僅限於公共場合,在私人場合中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也要追責。
據了解,草案二審稿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規定,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不應僅限於公共場合,一些私人聚會、私人演奏中侮辱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委員汪毅夫認為,「存在惡意的惡劣行為」,不管其發生的場合是否是公共場合,都應該受到制止和懲處,並舉例家庭暴力非在公開場合發生,但也應當制止和懲處,因此建議刪去「在公共場合」一句。
委員韓曉武認為,僅規定「在公共場合」禁止侮辱國歌的行為,實際上就意味著「在私下場合」是可以的,這不利於「國歌尊嚴」的維護,而且「公共場合」的提法過於模糊,實際工作中也難以界定,建議刪除「在公共場合」幾個字,「不管甚麼場合,只要是侮辱國歌,就要依法追究責任。」
委員鄧秀新則提出,第15條對公民或者個人「不當使用國歌」有了處罰規定,但對於單位或者法人卻沒有相應處罰措施,因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對於單位、組織等違反本規定,其主管單位應當給予違法單位主管人員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