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台新城播Uber廣告違規 通訊局警告勸喻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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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台及新城播出的Uber廣告被指違規,遭通訊局發出警告及強烈勸喻。(資料圖片)
兩間電台播出涉及Uber的廣告,分別被通訊局發出警告及強烈勸喻。兩宗個案涉及2016年5月至9月在不同時段內,於商台雷霆881和叱咤903播放的Uber廣告,以及新城電台2016年10月16日下午5時21分在其財經台播放的Uber廣告,分別接獲11人及1人投訴,包括指有關服務涉嫌違法,以及對服務的合法性的虛假陳述。
其中在商台的Uber廣告共有5個版本,4個版本中,廣告中有人鼓勵一名男角使用本身或其家人擁有的車輛或向有關廣告商租車,成為提供所宣傳服務的司機,以賺取額外收入,當中沒有提及如司機使用本身的私家車或廣告商的汽車,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和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而餘下的一個廣告版本中,一名男角告知另一名男角他曾使用所宣傳的服務,並稱讚有關廣告商的車輛和服務。
通訊局指,鑑於政府曾於不同場合作出的聲明,以及當時有涉及7名司機的法庭案件在審理中,反映法例規定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司機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和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但該廣告沒有提述相關法定要求,持牌人亦有充分理由懷疑廣告的真確性。經考慮後,通訊局認為投訴成立,決定向商台發出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廣告守則》的條文。
至於新城電台的Uber廣告,通訊局指該廣告宣傳乘客使用該服務可獲豁免過海隧道費,並聲稱備有環球保險涵蓋所宣傳的服務,以保障乘客及司機該廣告推廣使用廣告商的服務,以及宣傳乘客使用該服務可獲豁免過海隧道費,並聲稱備有環球保險涵蓋所宣傳的服務,以保障乘客及司機。
通訊局指,該廣告宣傳服務,可能在法定要求方面,包括有關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要求,對聽眾造成誤導,而持牌人有充分理由懷疑廣告內容的真確性,拒絕播出該廣告,違反了《電台廣告守則》,認為投訴成立,決定向新城電台發出強烈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