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案提上訴 長毛劉小麗質疑釋法不具追溯力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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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左一)及劉小麗(左二)正式提出上訴,並分別各自提出三項理由。(何天成攝)
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早前被法院取消議員資格,其中梁國雄及劉小麗在今日(11日)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正式入稟提出上訴。二人分別提出三項及四項上訴理由,要求上訴庭撤銷原訟庭的判決及下令特首和律政司支付訟費給他們。
梁國雄首先針對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質疑該次釋法是對《基本法》的補充,而非解釋《基本法》。梁又指稱,人大的釋法不應有追溯力,而只應成為日後當選的立法會議員的標準。
梁又認為案件涉及他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參與公眾生活等人權,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循建基於客觀和合理準則的法例和公平的程序便褫奪他的議員資格。梁又指,宣誓應由讀出誓詞的第一個字開始,並在讀出誓詞的最後一個字結束,原審法官不應因為他在讀完誓詞後叫口號便判他未能符合宣誓要準確的規定,而原審法官也不應因為他手持道具、叫口號或撕毀紙張便判他未能符合宣誓要莊重的規定。
劉則認為,她由市民透過選舉選入立法會的議員,宣誓只是例行公事,而宣誓無效與拒絕或忽略宣誓是有分別,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議員會自動喪失議員資格,當中涉及政治判斷,法庭不具備政治方面的專長,原審法官裁定她拒絕或忽略宣誓,未有充分考慮立法會秘書已裁定她的宣誓只屬無效。
劉又指,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立法會過往的做法便判她拒絕或忽略宣誓,以及裁定她未能符合宣誓要真誠和準確的規定,都屬犯錯。此外,劉亦認為釋法沒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