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A1:法官指普通僱主已可判監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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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任職衞生署護士的陪審員稱被署方要求在周六上班。(設計圖片)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於高院受審,九人陪審團需每周五天到庭聽審,但其中一名任職衞生署護士的陪審員聲稱被署方要求在周六上班,結果昨引發一場風波,其僱主衞生署署長陳漢儀被主審法官陳慶偉急召到庭解畫。據庭上披露,法官在開審初期已撰信表明陪審員任內毋須上班,但衞生署竟鍥而不捨,回信指稱提出上班的要求有法律理據。法官昨當庭向陳漢儀及律政司代表指出,若該陪審員的僱主是私人公司,此僱主可能已被定罪判監。陳漢儀昨就事件引致的不便道歉,法官則要求律政司代表下周一再到庭交代事件涉及法律原則問題。
曾蔭權案在上月組成陪審團準備開審時,涉事任職衞生署的陪審員已寫字條給法庭,稱其僱主要她周六上班。法官當時已簡單回答,表明陪審員不用上班。之後全體陪審員要求法庭出信向他們的僱主解釋,法庭亦有照做。法官昨稱,以為事情至此已告一段落,但他卻透露上周五傍晚收到一封以陳漢儀署長名義發出的傳真信,內容大意指署方不反對員工履行陪審員職務,但堅持員工應在周六上班。法官收信後,隨即要求署方緊急諮詢律政司意見,並在昨日開庭時,責成控方代表通知署長下午到庭解釋。
陳漢儀昨甫到庭,即就事件造成的不便向法庭道歉。法官就指出,《陪審團條例》規定,僱主若歧視當陪審員的員工已屬違法,而全香港只有一個僱主可免受此例所限,就是香港政府,只因政府無法檢控自己,但若今次換成是一般僱主,該僱主可能已被檢控,判監三個月和罰款二萬五千元。法官表明,履行陪審員責任是最重要的公民義務,不由得僱主反對不反對,衞生署員工被選中當陪審員,也不是署方酌情便利法庭。
陳漢儀則解釋,該陪審員每月有兩個周六上午要上班,她與代表她陳詞的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均稱,《公務員規例》對員工當陪審員有規定,由於法庭發出的證明書,只列出陪審員在周一至五參與審訊,因此根據規例,周六並非執行陪審員職務之日。他們表明無意阻礙庭審,承諾會盡快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申請,毋須該陪審員在周六上班。
法官隨即舉例反駁,若有陪審員是返夜班,僱主可否要他日間聽審後接續上班?又如陪審團在周五退庭商議沒結果,要繼續商討到周六,又應如何處理?他指法庭所發之證明書,旨在計算陪審員參與審訊的日數,計算津貼金額,但據《陪審團條例》,陪審團由組成一刻至就案件作出裁決,其實是一個持續過程。法官強調政府對《公務員規例》的理解有錯,署方在此事上非酌情行事,《公務員規例》不能凌駕法例。
對於法官就有關法律的理解問題,律政司方面稱,由於問題影響深遠,要求給予三至四星期準備回應。但法官指不認為還有多少法律原則需研究,最後只給予一星期時間,要求律政司代表在下周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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