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控方不要求重审 法庭下令控罪存档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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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下午偕同妻子一同离开高院,期间未有回应传媒提问。(何天成摄)
前特首曾荫权爵士涉嫌于在任期间收受深圳东海花园豪宅单位价值逾300万港元豪华装修,被廉政公署首次引用“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起诉,但案件经两次审讯,陪审团仍未能达成有效裁决。案件下午再讯,控方向法庭表明不会要求重审,并指会将控罪存于法庭档案,未得高院或上诉庭批准,不得再处理。而法庭最终下令将控罪存于法庭档案。辩方则表示不评论控方决定。
控方又指,搁置控罪的实际效果就是控罪书会被置于一旁,若合适情况出现,司法机构便会就是否重审的事情作决定。而被告在2017年2月17日,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法庭仍未听取其上诉,当上诉有结果时,便会再考虑是否再审讯的问题。控方称当有新情势及有新证供出现,令到重审符合公众利益,那么重审控罪并非罕见。
曾荫权与妻子曾鲍笑薇于下午1时35分抵达高等法院,而曾荫权胞妹曾璟璇及胞弟曾荫培亦有到庭。曾荫权约于下午3时15分,偕同妻子一同离开高等法院,大批在门外等候的传媒随即蜂拥包围二人,但曾荫权未有回应提问,最终在要员保护组人员护送下,乘坐私家车离开。
廉署回应指,由于本案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涉及上诉程序,廉署不宜作任何评论。
现年73岁的曾荫权,被控一项《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之下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控罪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涉嫌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接受利益,即东海花园一个三联式住宅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他凭其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倾向或保持倾向于优待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曾作出上述行为,而接受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