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仍為戴罪之身 判囚20月等上訴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爵士早前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雖然法庭今(6日)指不會就控罪重審,但曾蔭權於今年2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20個月,惟服役兩個多月後成功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目前仍然是戴罪之身。
曾蔭權被判罪成時即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候判刑,數小時後便報稱不適送醫,而判刑後轉往赤柱監獄服刑,因他曾報稱氣喘不適而立即安排到醫院檢查,之後亦曾疑因哮喘發作,被送到瑪麗醫院羈留病房十多天,坐「醫院監」。直至4月下旬獲准以現金10萬港元保釋外出,但要交出旅遊證件,服刑約兩個月後暫獲自由。
曾蔭權早前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於年初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並即時入獄,另一項行為失當罪則一致裁決罪名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而解散陪審團,而今次是該罪名第二次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