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彈案 官指被告有加入協議製造即屬串謀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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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只要被告有加入協議製彈,便屬串謀製爆炸品。(資料圖片)
警方前年於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其後拘捕5名男子,並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5罪,法官今早(14日)開始指引陪審團,指陪審團需運用常識去考慮本案的證據,且不要被個人情感受到道德觀念影響。另外本案亦有提到有關被告的政治立場及政治取向,但法官強調只是作為本案的背景,陪審團考慮證據時不應受到影響。
法官又指本案曾有提及其他涉案人士,不過最終並無在法庭出現,陪審團毋須理會何以該些人士沒有在法庭出現。法官亦提醒,陪審團在考慮證人證供、文件及證物時,需獨立考慮及分析其可靠性及證供是否一致,而每名被告面對的控罪均需作獨立考慮。
就控罪方面,法官需考慮法例有關爆炸品的定義,而陪審團亦毋須考慮是否確有真實的爆炸製成品出現,只須考慮該些物品能否製成爆炸品。至於首項控罪有關串謀罪方面,法官指因相關控罪有機會是秘密進行,故未必會有人親眼見到眾人的串謀行為,但陪審團必須確認眾被告確有一個協議,為一同製造可引發煙火效果的爆炸品且有確實執行,不論他們何時加入或退出,及是否有製成品,只要他們有加入該協議便屬串謀製爆炸品。
至於第一至三被告面對的管有炸藥罪,法官指控方要證明3個原素,包括該些物品是在被告的控制範圍內、該些物品確為爆炸品或可製成爆炸品,以及被告並沒有合法目的管有該些物品。法官指陪審團需就每條管有罪作獨立考慮,而每名被告均有就他們管有的物品解釋其有合法理由管有,陪審團亦需考慮是否接納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