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拖數 製作方借錢搞黎明演唱會提索償

201712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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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將於今年12月16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演唱會。(資料圖片)
藝人黎明將於今年12月16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黎明澳門演唱會」。不過負責製作及宣傳該演唱會的娛樂公司入稟高院控告投資該演唱會的公司,指其拖欠該娛樂公司660萬港元製作費,並沒有支付30萬港元服務費,令其公司需借款去繼續製作該演唱會。
該娛樂公司現要求被告方支付該30萬港元服務費、支付該娛樂公司因要借款製作演唱會衍生的100.8萬港元利息,及為其違約一事作賠償。
原告是星升娛樂有限公司,被告是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與訟雙方於今年4月25日達成書面協議,共同舉辦於今年12月16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舉行「黎明澳門演唱會」,並由被告公司作投資者,原告則負責製作、營運及宣傳該演唱會。
根據合約,被告需自今年4月底至11月初分3期共支付原告950萬港元製作費,並需支付原告30萬港元服務費,被告可全數獲得扣除製作成本的利潤。
入稟狀指原告未能於今年4月30日限期前支付第一期的320萬港元製作費,並於7月5日才支付當中的290萬港元,其後亦一直拖欠支付餘款,亦沒有支付第二及第三期製作費,連同餘款合共660萬港元,另外亦一直沒有支付原告30萬港元服務費。
入稟狀指因被告違約,原告需借款420萬港元繼續製作該演唱會,並要就借款支付100.8萬港元利息。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該些欠款,原告遂入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支付該30萬港元服務費、因原告要借款製作演唱會衍生的100.8萬港元利息,及為其違約一事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