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案 游蕙禎梁頌恆等5被告表證成立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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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禎(左)及梁頌恆(右)續在九龍城法院應訊。(何全泰攝)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涉嫌前年底衝擊立會會議室,兩人連同三名前議員助理鍾雪瑩、楊禮康及張子龍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企圖強行進入罪,案件今日(2日)在九龍城法院續審。法官下午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
控方下午指,游梁在案發時已非立法會議員,解釋指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於2016年10月中的判詞,只稱仍未決定游梁是否已失去議員資格,惟區官在同年11月中頒下的判詞中,已裁定兩人於10月中已喪失議員資格,而立法會主席已無權為兩人再監誓;其後的終審庭判詞亦確認兩人在案發時已非議員。
辯方指控方在本案引述民事法的觀點,已觸及刑事案追溯力此議題,故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資料。裁判官拒絶辯方申請,認為現階段未須處理此議題,並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到周四(4日)續審,屆時游梁將決定會否出庭作供。
裁判官今早就法律爭議裁決,指立法會已開會並發出特别許可,批准8名立法會人員出庭作供,故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亦可呈堂。此外,辯方早前質疑法庭偏幫控方,裁判官今直指辯方的說話對法庭不敬,亦毫無根據,明言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協助法庭處理法律爭議,故辯方說法並不恰當。
辯方隨即作出陳詞,要求法庭裁定各被告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辯方指,區官於2016年10月中拒絕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游梁兩人再宣誓時,已預設立法會主席會於翌日容許二人再宣誓,故二人仍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只是他們因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致流會等原因而一直未能再宣誓,而縱使人大於本案發生後釋法,也不影響區官之裁決。
辯方續指,根據《議事規則》第45條,若議員因「行為極不檢點」而被趕走,該議員不可再出席該會議,惟游梁兩人案發當日進入會議廳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並沒言明是引用哪一條條例趕他們離去,故控方沒證據證明他們不可再進入一號會議室,立法會保安亦是非法阻撓二人和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