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判囚 黃之鋒准保釋黃浩銘被拒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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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左)及黃之鋒今早由囚車押往法庭。(高嘉業/何量鈞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佔旺藐視法庭案而分別被判入獄3個月及4個半月。他們早前已向上訴庭入紙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暫時保釋,法庭今午(23日)2時半開庭處理兩人的申請。律政司先在庭上作出陳詞,上訴庭兩名法官其後退庭商討,在約下午3時50分再開庭,要求黃浩銘一方回應律政司的陳詞。法庭最終拒絕批准黃浩銘的保釋申請,他須繼續在監獄服刑。而黃之鋒的保釋申請則獲批准。
法庭要求黃之鋒承諾盡快聯絡法援署正式提出上訴申請,並以現金1萬港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居於報住地址,每月到香港仔警署報到。而黃浩銘一方則要求盡快處理其上訴申請,法庭定於3月5日處理黃浩銘的上訴。
律政司較早前在庭上陳詞指,黃之鋒就判刑上訴,他必須要提出判刑在原則上有錯或刑期太長,但正如原審法官所說,他在事件中擔當領導角色,而且參與程度十分高。而就黃之鋒投訴原審未有應用法例上「除非無其他判刑選擇否則不能將年輕罪犯判監」的原則,律政司認為原審已考慮此原則,並認為判監是唯一合適刑罰。但上訴庭留意到黃之鋒認罪,較不認罪的黃浩銘判刑僅少三分一,似乎法庭並未就黃之鋒的年齡給予額外的判刑折扣。
就本案刑期應否與正等候終審上訴的非法集會罪判刑分期執行方面,律政司就認為兩宗是不同案件,控罪性質亦不同,故分期執行並不太過。
而黃浩銘並沒有就刑期提上訴,他只就罪責方面挑戰原審法官的決定。針對黃浩銘指法官錯誤引用案例中就意圖的定義,認為意圖阻礙拆除障礙物,並不等於意圖妨礙司法。律政司則指,原審正確引用案例,指控方只須簡單證明當時被告的作為是蓄意便可,何況原審已指明因為前一天的清場情況已獲廣泛報道,故此事發當日各人應清楚清場的程序及目的,不能說當日他在場並不等於藐視法庭。
黃浩銘一方其後應法官要求作出回應,指要證明有人干犯刑事藐視法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是無視執達主任警告故意不走,且要留下來的目的是要阻止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但本案情況是當日執達主任未能完成警告,有關警告及所謂的最後警告是由警方作出,故並不合乎程序要求。律師強調,這個上訴理據並非完全無可爭拗,且片段看到最後警告期間黃浩銘等人有移動,只是前路受警察所擋,他們唯有停留原地,他們沒有坐下來,亦沒有阻礙其他人的行動,控方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故意停留意圖阻礙執達主任。
載着雙黃二人的囚車早上9時許已抵達法院。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香港眾志常委周庭、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工黨主席郭永健及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下午2時抵達法院聲援雙黃,他們拉起橫額及高叫口號。岑稱今日唯一期望是可以接兩位戰友出來。
被判監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其代表律師在判刑當日已表明二人將申請上訴,並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命令以讓二人可保釋等候上訴。不過,法官表明他無權批出保釋,故亦拒絕暫緩執行命令,黃之鋒及黃浩銘最終需即時入獄。黃浩銘其後被安排到赤柱監獄服刑,而黃之鋒則於東頭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