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女12歲起啞忍強姦8年 獸父求性交不遂亮刀要挾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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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獸父在高院承認9項強姦罪,續還押至4月9日判刑。(設計圖片)
53歲輕型貨車男司機自2006年開始,即親生女兒僅12歲的時候,便差不多每隔兩星期強姦女兒,女兒雖不情願但出於孝順及維持家庭和諧卻選擇噤聲,直至2014年女兒20歲往澳洲工作假期,他才停止向女兒性侵。不過女兒前年由澳洲返港後,他再提出性愛要求,女兒拒絕並向母親投訴,他則以自殺作要挾,更威嚇傷害女兒的男友,女兒決定報警。
案中獸父今(9日)在高院承認9項強姦罪,續還押至4月9日,待法庭索閱其精神及心理報告始判刑。
案情指,被告與47歲的妻子於1987年結婚,女事主X於1994年出生,她的母親任全職文員,晚間在超市兼職工作,X有一名較她年長兩歲的兄長。
案情透露,於2006年10月至12月某晚,當時X僅12歲,滿身酒氣的被告趁妻子返夜更不在家,被告走入X的睡房,先撫摸正熟睡的X的胸及私處,再脫去X的衣褲,未有戴避孕套下將X強姦,X感到劇痛及受驚,叫被告停止卻不獲理會,當時X的兄長仍在上格床睡覺。翌日被告吩咐X不要告訴他人,X不敢不服從。
2007年1月至3月某日,被告趁在家中與X獨處時,強行將X壓在客廳地下強姦,這次被告有戴避孕套,但完事後被告將用過的避孕套掉出街外,X發現自己陰道流血。
X稱此後被告每隔一星期至兩星期便與她性交一次,有時被告要求與她一起看完色情片,有時被告在性交時播放色情片,更甚是被告會要求她做出色情片中女角色的姿勢,有數次她按被告要求替被告口交。X指被告從沒向她施用暴力,但會拍打牆壁、拍打桌子或用錘仔自殘發脾氣令她就範。她出於孝順及家庭和諧,當時沒向母親或其他人投訴。被告最後一次強姦她,是發生在2014年12月她20歲時,當時她正準備往澳洲工作假期。
前年一月,X從澳洲返港,被告再要求與她性交,X拒絕,X拍下被告裸睡照片,X執屋時又發現自己於13歲時寫過筆記,記下自己遭父親性侵,她自覺污穢,有關的被告裸照及筆記都交給警方成為證據。
X決定向母親投訴,母親稱會嘗試說服被告停止獸行,起初本來沒報警。但直至前年8月,被告再要求舔X私處被拒,便拿出菜刀嚷着要自殺,又說有興趣殺人,更恐嚇叫X的男友要小心。前年8月21日,X兩母女在街上遭被告跟蹤,兩人擔心自身安全遂報警。警誡下被告作出了招認,並稱他感到知錯,他曾經召妓但覺得妓女污穢。
X現時每兩個月需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心理學家指X受事件困擾,出現失眠及焦慮,精神難以集中,每看到與被告貌似的人或見到與被告相關的事物,均會感到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