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提選舉呈請遭駁回 挑戰DQ失敗

2018021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陳浩天選舉呈請被駁回。(溫國佳攝)
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首次引入反港獨確認書,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及確認書,確保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引發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DQ)風波。被DQ的參選新界西的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等三名參選人,及後向法庭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的DQ決定。其中陳浩天提出的選舉呈請今日(13日)頒判詞,法庭駁回其選舉呈請。
法官指出,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是要確保真誠及真正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政府,而參選人在簽署聲明後,如果選舉主任不相信他有真誠地簽署聲明,參選人有機會向選舉主任提交回應,而選舉主任也應考慮參選人的回應。因此,2016年立法會地區直選新界西選區的選舉主任要求陳浩天簽署確認書,並無關鍵性欠妥之處。
法官指出,根據《香港01》和《信報》的報道,陳浩天和香港民族黨會尋求廢除《基本法》,即修訂《基本法》以達致香港獨立,但《基本法》不能修訂到違反「一國兩制」的程度,擁護《基本法》不但要遵守《基本法》,而且還要支持和推動《基本法》,打着修改《基本法》旗號去鼓吹港獨和尋求廢除《基本法》,明顯與支持和推動(即擁護)《基本法》有矛盾。選舉主任根據其手上的材料取消陳浩天的參選資格,做法正確。
法官指,參選時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與《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第104條)所列公職(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參選權等政治權利並非絕對,選舉主任今次的決定沒有違反。
法官又指,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包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如果某人不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他不應有參選資格。至於選舉主任的權力,既要確保提名表格有效,也要確保提名本身有效,所以選舉主任有權確保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而在今次事件中,選舉主任曾向陳浩天查詢其港獨立場,陳已有合理解釋的機會,但他拒絕回答查詢,選舉主任根據手上的資料取消陳的參選資格沒有不妥之處。
政府其後發聲明,歡迎原訟法庭的裁決,指「港獨」不符合香港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特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港府支持選舉主任在未來的公共選舉中,繼續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情況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
本案是三宗同類選舉呈請案中首宗頒判詞的案件。除了陳浩天外,被DQ而又提出選舉呈請的還有報名參選新界東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參選香港島的保守黨賴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