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入稟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 被判敗訴

2018021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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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菲傭早前入稟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今被判敗訴。(資料圖片)
一名菲律賓女傭,認為入境處無權硬性規定所有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並於前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該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原訟庭今午(14日)以書面方式宣判,裁定外傭的申請敗訴。
申請人Nancy Almoriny LUBIANO的律師早前指,外傭在那裏住宿,與其工作沒有必然關係,入境處因此無權規定外傭在那裏住宿作為其留港的條件,但入境處在外傭的標準合約中加入一項規定,要外傭必須在合約上註明僱主的居所內工作及居住,成為外傭申請留港的先決條件,如果外傭不遵守該規定,外傭便可能會被控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或者在日後申請留港時受到影響,入境處的做法是「走後門」。
申請人又指,《人權法》禁止使一個人充當奴工,而國際慣例法也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役,加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賦予勞工有足夠休息日和假期的權利,也透過本地訂立的《僱傭條例》在香港落實,因而受到《基本法》保障,因此有關規定是違憲。申請人同時質疑有關規定歧視外傭和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