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列明辱國歌最高可囚3年罰5萬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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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侮辱國歌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資料圖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條文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政府消息人士指,難以將各種違法行為或情景列入條文,貶損定義亦如「有禮貌」一樣難作界定,強調最重要是有關行為的出發點是否侮辱國歌,以及是否公開及故意。
消息人士舉例指,如有球迷在球賽播放國歌時咳嗽,並不犯法,但如是一班人發出噓聲,則很大機會觸犯條文。消息人士又稱,政治訴求亦不能成為篡改國歌的理由。
至於網上行為或2次創作亦受規管,消息人士稱,國歌非流行曲或主題曲,不應當成創作材料,「即使創作慾很強,改完可私下分享,毋須放上網」。
消息人士指,條文沒有追溯力,執法部門的舉證門檻亦高,要證明涉案人是公開及故意,而且動機是貶損,強調市民如非故意挑戰,不會誤墮法網。
另外,條文亦規定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如違法用於商業廣告,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觸犯其他情況則最高罰款5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