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13被告獲批上訴許可 黃浩銘不獲保釋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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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場外有大批人士示威。(資料圖片)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3名男女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們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去年8月接納律政司上訴,改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不等。13名被告早前已就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獲終院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終審法院3名法官今早(21日)在高等法院處理13名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聽取訴訟各方陳詞後,批准眾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判刑有可爭拗的地方,但只就部分上訴理據發出許可,並定於今年9月7日開庭處理本案。法官亦指示,除因涉及其他案件而正在獄中服刑的黃浩銘外,其餘上訴人繼續獲准保釋。
終院只是就其中兩個上訴理據批出終審許可。第一個理據指,上訴庭改判13名申請人入獄時偏離了當時採用的判刑指引,該做法是否構成重大的司法不公。第二個理據是針對在判刑時未滿21歲的申請人林朗彥和朱偉聰兩人,指上訴庭在判刑前未有考慮其他非監禁式的刑罰,該做法是否構成重大的司法不公。終院認為,該兩項上訴理據可供爭辯,故批出終審上訴許可。
就其他上訴理據,如量刑時是否要考慮公民抗命;上訴庭是否必須依照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決覆核刑期等。終院認為,終院已在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中已作出判決,因此不會批出終審上訴許可。
申請人的律師今早質疑,上訴庭在本案為判社服令增加了先決條件,要犯事者有真誠的悔意,否則不能判社服令。但終院指出,上訴庭和終院沒有說真誠的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只是說是一個比重很高的考慮因素。
案件由終審法院移師至高等法院進行,估計是考慮到終院的犯人欄未能完全容納本案眾多被告。13名被告為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香港眾志成員林朗彥、朱偉聰、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和陳白山。
眾上訴人等與其支持者今早於法院門外集會。散庭後,部分上訴人與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於庭外高叫口號。周表示,他與眾上訴人希望香港人續守護社區及追求公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