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起 攜等值逾12萬港元現金抵港須申報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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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起抵港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作出書面申報。(資料圖片)
規定旅客及港人攜帶超過相等於12萬港元須向海關申報的新法例(俗稱R32制度),將於本周五(23日)刊憲,並於今年7月16日正式實施。 根據《條例》,經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及港人,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書面申報。
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此外,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如旅客屬由成人陪同的16歲以下幼年人士,而該成人知道該幼年人士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則該成人須代該幼年人作出申報或披露。
港府是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制訂40項建議,就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標準各成員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須遵從,當中第32項建議,要求以立法設立申報/披露制度(「R32 制度」),以偵測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
如有關現金類物品被懷疑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又或涉及虛假申報或披露,應予阻截或限制。對於不遵從申報/披露規定的人士,應施以制裁。此舉之目的是確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通過跨境運送現金類物品,為其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
有關管制站包括:(1)羅湖管制站、(2)紅磡車站、(3)文錦渡邊境管制站、(4)沙頭角邊境管制站、(5)港澳碼頭、(6)中國客運碼頭、(7)落馬洲邊境管制站、(8)香港國際機場、(9)屯門客運碼頭、(10)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11)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以及(12)啟德郵輪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