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人肉路障苦主訴冤 斥合作都要告咩意思?

2018041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粉嶺公路今年2月發生2死6傷車禍,警方疑截停市民車輛作「人肉路障」。(資料圖片)
粉嶺公路今年2月發生2死6傷車禍,3名被警方截停疑作「人肉路障」的私家車司機,事後竟接獲警方的「擬控告通知書」。繼姓黃苦主今(15日)斥「警方查都唔查就亂告一通」後,另一名曾因事件入院的姓李苦主,亦透過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自己收到擬控告通知書後「未嚟得切反應」,指「即係我合作、跟住指示做,都要畀人告,係咩意思呢?」
被問到是否擔心遭檢控,他指「梗係擔心啦」,又稱「今日我個頭仲痛、仲會暈,肋骨仍然痛緊呀!」至於賠償方面,他稱「都未講過啲乜,淨係話叫我畀單」至今未有大進展。他又指車輛損失仍算有數得計,他最憂心傷勢,指「擔心腦出血有冇後遺症」。
警方回應指,在調查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等嚴重交通意外的初期,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要求,於事發後14天內向所有涉案人士發出「擬檢控通知書」,以讓他們知悉警方正就意外進行調查。發出通知書並不表示警方一定會起訴有關人士,而發出通知書另一目的是保障事主,讓他們對有關意外仍記憶猶新時,為日後有機會被檢控而及早考慮其抗辯及記錄事件的過程。
就該宗案件,警方已向所有涉案司機包括一名警務人員發出通知書,人員亦有親身向他們解釋發出通知書的法例要求及上述目的。警方指,一直與該案的事主或其代表律師保持聯絡,亦有跟進事主的要求,已向有關部門提交部分事主的申索文件,並一直有通知他們有關申索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