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累男嬰截指 裁定專業失德除牌6個月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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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誠被控三項專業失德,其中兩項被裁定成立。(黃仲民攝)
兒科名醫陳以誠9年前涉不當處理一名14個月大男嬰手指傷口,男嬰事後切除一截右手無名指。陳被控3項專業失德,包括一項涉未有恰當處理傷口,以及兩項涉於保險表格聲稱有為病人縫針但實際上沒有。醫委會今(16日)裁定陳以誠當中兩項專業失德罪成,包括未有恰當處理病人的傷口,以及於保險表格錯誤聲稱他有為男嬰縫針。兩項控罪分別判除牌3個月,上訴期後分期執行,合共6個月。
男嬰父母亦有到場旁聽。陳以誠等候判決時神情凝重在座位席上深呼吸,判刑後他表示將與律師商討會否上訴,沒有其他回應,只向記者說「辛苦晒大家」。
醫委會暫代主席麥列菲菲於判詞表示,男嬰接受包紮傷口時,指尖沒有預留空間以便觀察男嬰手指血液循環,陳以誠亦無提醒男嬰父母留意男嬰手指的血液循環。至於第2項罪成的控罪,陳以誠聲稱他當年8月12日為病人一個割傷傷口縫針,但實際並無其事。麥列菲菲形容陳以誠的做法「有意誤導及混淆視聽」,因此罪成。
另外,麥指,翻閱陳過去的書寫紀錄,他用「縫合」字眼代替「皮膚黏合劑」,用字不理想及不恰當,但未構成專業失德。
麥列菲菲於聆訊後表示,委員會看不到有證明指出被告人重犯機會低,考慮多項因素後決定不作緩刑處理,重申醫委會聆訊是為了保障公眾,並非懲罰醫生。過往有醫生被永久停牌,今次不算是最嚴重罰則。對於今次個案聆訊長達11天,她認為個案內容簡單,但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和行政安排,延長個案處理時間。
她未有直接回應醫委會初偵會兩度拒絕處理此案原因,指醫委會按投訴人提交文件處理個案,指「香港有法治無人可以隻手遮天」,以此案為例,投訴人若有不滿,可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醫委會重新考慮處理個案。
案情指,14個月大男嬰於2009年8月10日割傷手指,同月10日至20日接受陳的治療,陳以皮膚粘合劑「Dermabond」治療,而非用傳統治療方法;同月21日男嬰右手無名指有組織壞死,之後需要切除一節手指。另外,陳以誠於8月13日在保險表格聲稱8月10日曾為男嬰縫針,但實際上卻沒有;8月13日在收費單寫上於8月12日為男嬰另一割傷傷口縫針,但實際並無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