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擬修例規管遊樂船 出租前須先獲批准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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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建議規定本地遊樂船隻在出租作取酬之用前,須先獲該處批准。(資料圖片)
自2012年南丫海難後,不少人出海「遊船河」亦會特別注意安全。海事處為加強對遊樂船隻的規管,建議規定第IV類別(即本地遊樂船隻)船隻在出租作收取租金或報酬之用前,必須先獲海事處批准,當局預計於2018至19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法例修訂,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運輸及房屋局和海事處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上述規定適用於所有在立法建議生效後擬「出租取酬」的第IV類別船隻,現時已作出租之用的第IV類別船隻,則須在擬議法例生效後的12個月內,獲海事處批准繼續出租。
遊樂船隻的船東如欲取得有關批准,須向海事處提交有效的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以及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副本,供該處核實和批准。海事處可對該等船隻進行覆核檢驗,包括查核文件、按相關規則與規例覆核檢驗圖則和繪圖,以及進行實地檢驗。
另外,當局亦建議所有獲准運載逾12名乘客並出租取酬的第IV類別船隻,以及獲准運載逾6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不論是否出租取酬),均須配備甚高頻無線電話。船上亦須最少有一名船員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的資格證書,以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
所有獲准運載逾100名乘客的第IV類別船隻,則須裝設並時刻使用自動識別系統,亦須裝設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