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續審 證人聽從首被告借貸$35萬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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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特赦證人廖健國作供。(袁偉豪攝)
2016年3月發生的荃灣石棺藏屍案續審,控方傳召特赦證人廖健國作供,廖稱約於2007年在德福花園一間遊戲中心認識首被告「阿T」曾祥欣,2009年首被告叫他向財務公司借錢投資,他聽從首被告從兩間財務公司借了15萬港元並交予首被告。
三個月後,首被告稱「投資經理走咗,啲錢無晒」,廖當時「好嬲,唔知點好」,但繼續相信首被告及還債。及後他重遇首被告,對方再叫他向星展銀行借貸20萬港元並稱「借咗之後就唔使還之前借落個啲」,首被告取走20萬港元貸款,只給廖8000港元,他沒想到負債增加的問題。
2015年10月,首被告在一間咖啡店介紹廖認識「小草」何菱瑜,並稱兩人只是碰頭之交。2016年3月初,首被告以「整啲住址證明」為由問廖借工作證,之後首被告給他一張11萬港元支票,聲稱賠償他早前投資失利,但吩咐4月才兌現支票。
同年3月10日晚上,首被告多次致電廖商借護照及要求送到機場,聲稱用護照在台灣租屋,並允付廖1000港元車馬費,廖即時下班回家取護照後以200港元搭的士到機場,在機場見到首被告、其餘2被告及「小草」,他聽到職員指「小草」沒有出世紙不能登機,「小草」及首被告跑出機場離開,他之後亦離開,卻沒想到捲入刑事案。
廖稱將財務事宜全交予首被告處理,他沒直接向財務公司及銀行還款,每隔兩、三個月給首被告轉帳代還款。廖曾於富豪東方酒店任職餐廳部長,月入約1.2萬港元,每次給首被告轉帳1.1萬港元後,他只剩下數百元生活費。
他解釋相信首被告因朋友不多,出身單親家庭,父學識不高,即使首被告稱借貸15萬港元投資全報銷,他仍續相信首被告。首被告稱有朋友在銀行工作,可使他借貸不用還;他不知首被告有否替他還款,他收到財務公司及銀行的追債通知,首被告着他不用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