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曾蔭權不想被查因涉貪 違誠信判囚20月不算重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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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去年2月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黃仲民攝)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於在任時無申報正洽租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事宜,去年2月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另須付約500萬港元訟費。曾蔭權服刑逾2個月後獲准保釋,上訴庭今(26日)繼續處理其定罪及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在庭上表示,曾蔭權今次不申報利益衝突的失當行為,無論是否涉及貪腐,都屬明顯和嚴重的失當行為,曾蔭權與一名雄濤主要股東之間的關係有一些不當的事情,他不想被調查,因為當中有貪腐成分。
陪審團和原審法官對案中的爭議都很清楚,就是曾蔭權是否蓄意隱瞞一些涉及貪腐的事情,這是一宗典型的利益衝突案件,曾蔭權想把他與雄濤股東的關係保密,而不是判斷錯誤。
Perry續指,曾蔭權在事件中瀆職,損害公眾對行政長官的信心,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已經對曾蔭權極為有利,陪審團要考慮的是究竟曾蔭權是蓄意隱瞞,抑或是正如他在電台節目中所說覺得不必申報利益衝突。
Perry表示,按陪審團的裁決曾蔭權是說謊,他隱瞞了自己與雄濤股東的關係、到內地的行程、與建築設計師何周禮在禮賓府密會、深圳豪宅的裝修等,這不是判斷錯誤,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一事不但說謊,而且出示具誤導性的文件,陪審團不相信他的解釋,不會令人感到驚訝。
在原審判刑方面,Perry指原審法官在定出判刑基準時沒有犯錯,案件嚴重是因為曾蔭權案發時是行政長官,他違背了公眾對他的信任,他向陪審團說謊,對於一個本應得到公眾信任和要有誠信的香港政府首長來說,判監20個月不算明顯過重。
在原審法官下令曾蔭權支付約500萬港元訟費給律政司方面,Perry則指,原審法官處理這宗案件長達數個月,案件審訊了29日,他是作出訟費命令的最佳人選,他的訟費命令完全正確和應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