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飾失蹤:10歲童盜竊須負刑責 落口供時受保護

201805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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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指10歲兒童犯案須負刑責。(資料圖片)
10歲女童涉嫌偷走父親女友價值500萬元鑽飾,被警員帶走調查。根據《少年犯條例》,10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須負上刑事責任,而10歲以下的兒童則毋須負上刑責。而16歲以下疑犯向警方落口供時受到保護,必須有家長、監護人或律師陪同見證,確保不是受到威逼或暴力對待。錄口供時間亦應屬間歇性,時間絕不能太長,又需向其提供飲食及休息時間。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 ,由於涉案的女童年滿10歲,警方如證據充足,或有機會落案控告盜竊罪,交少年法庭審理。法庭的判刑考慮包括兒童是否有案底、案中被偷的物品是否貴重等因素。惟控方要舉證十分困難,要證明女童不誠實地挪佔,以及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另亦要考慮到女童可能少不更事,不知此舉會犯法,又或可能只是想做惡作劇。因此一般而言,兒童犯罪個案會寬鬆處理,給予機會,不作檢控,可能僅會簽簿守行為,或在父母的陪同下,在警署接受警司級以上的警務人員警誡,警方會記錄在案,但不是留案底。
陸偉雄補充稱,就此宗案件而言,若失主決定不追究,警方當然會繼續跟進案件,但在無證人的情況下,相信難以入罪。而若警方決定不刑事檢控女童,鑽飾又未能尋回,失主可向女童的監護人、即其父親作民事索償,追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