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兒回應許智峯 私隱範圍視乎地方及身份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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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於立會內強搶女行政主任的手機後公開道歉。(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機,死撐指政府「狗仔隊」做法侵犯私隱,並去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質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今天(4日)出席僱員再培訓局人才企業嘉許計劃接受獎項後稱,公職人員的身份因受媒體及公眾關注,故「所期望的私隱度會較低,亦都調低」。
私隱署昨日發聲明稱,《私隱條例》原則沒有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及無訂明資料可保留的時限。黃繼兒補充,是否涉及私隱問題,需視乎地方及身份,如地方非私人場合,部分資料收集時並非一定要對方同意。
至於《條例》無列明資料需保留多久,公署會否制定明確指引?黃繼兒表示,條例為政府、所有機構及資料使用者帶來空間,均可適度使用及儲存資料。署方無意為此作明確指引,因香港有不少中小企,若明文規定資料保存期限,會在科技、經濟層面帶來不必要限制。
他強調,公署會提供原則性的指引,即合理時間內保留,而「合理」的定義則視乎事件,如涉及選舉的資料,應只作短時間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