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監2被告終審上訴得直 官指朋友定義廣泛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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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皓竣(圖)及另一名被告今獲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資料圖片)
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男東主及5名員工或義工,於2013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6人事後被判1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中男東主溫皓竣及1名員工關巧用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14日)判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案情指,溫皓竣於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安排員工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囚犯「朋友」到監獄探監,涉及31名未定罪者,期間代帶小食、香煙及代傳口訊等並按次收費,最終被裁定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上訴庭事後駁回被告的上訴,認為「朋友」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
終院今天判詞指出,《監獄規則》規定,只有囚犯的「親戚朋友」可以探監。本案關鍵爭議,便是本案兩名上訴人,是否屬於規則裏面的「朋友」。上訴人一方指,《監獄規則》另有專針對探望候審犯人的條文,所用的詞語僅是「訪客」,所以上訴人應不用受他們是否犯人「朋友」所影響。終院4名法官並不同意此詮釋,認為仍要判定他們是否「朋友」,才是判斷他們有無欺詐懲教署的準則。
上訴庭在駁回本案上訴時,指為了維持監獄紀律,必須從嚴詮釋「朋友」一詞。終院今天在判詞指,不同意「朋友」定義與紀律有何邏輯關係。相反,為在候審人士提供支持的目的下,並無理由一定要探監人士與犯人認識。
終院表示,「朋友」一詞的定義十分廣闊,可以指真正相識的人,萍水相逢的人,甚至泛指不是敵對的人,而從監獄管理角度看,懲教署亦沒辦法逐個審核探監者,判斷他們是否與犯人有足夠交情,例如筆友或在社交媒體認識的人應否算朋友?
終院指出,對於候審犯人,處理應較寬鬆,犯人的親友可能有因事忙等不同理由,而無法親身探訪。法官舉例指,一名犯人的老祖母因殘疾無法親身探監,於是托朋友傳口訊給犯人,就算犯人不認識祖母的朋友,也不會有違監獄規則的本意。就算如本案上訴人般是受聘探訪,性質上亦沒有分別。法官最後為本案的「朋友」訂下定義,凡受犯人本人或犯人親友委託探監,向犯人提供支持的人,只要犯人願意見面,便應屬犯人「朋友」,有權探監。
終院最後提到,證供顯示懲教署在11年8月初次注意到有穿制服的人士在荔枝角收押所外派傳單宣傳「代客探監」,之後向律政司詢問法律意見,經一年研究後,本案上訴人才於翌年8月被捕,可見此事的法律原則並非一清二楚。法官指本案上訴人所作之事,並無違反監獄規則本意,律政司檢控他們串謀欺詐,可說是「重手」的決定,法官亦感到詫異。
懲教署表示,尊重法庭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不便評論。
律政司亦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並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以考慮是否需要作任何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