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復職令 黃定光:為不良老細打工做咩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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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定光指若出現無理解僱,勞資雙方關係已經破裂,難以修復。(吳艷玲攝)
立法會以50票贊成、3票反對及9票棄權,三讀通過俗稱「復職令」的《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日後如僱主未有履行復職令,須向僱員支付額外一筆款項,有關款額為僱員月薪3倍,上限為72,500港元。至於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提出的修正案,即額外支付僱員每月平均月薪3倍提高至6倍,取消72,500港元的上限等,全數遭到否決。
街工議員梁耀忠認為是項修定並沒有向僱員「一面倒」,指「復職令」門檻高,僱主仍可以提出合理理據反對,僱員並不能濫用有關條例。他續指,「復職令」能鼓勵僱員自行組成小組與僱主溝通,這可以避免個別僱員因為害怕被解僱而拒絕溝通,認為修正案有助推動該公司和社會經濟發展。
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則直言「為不良老細打工做咩」,指若出現無理解僱,勞資雙方關係已經破裂,難以修復,即使強行復職,雙方亦會「面阻阻」,認為最理想的解決方法是「和平分手」,僱員取得合理補償即可。他對修正案感疑惑,認為「復職令」會激化矛盾,令雙方關係勢成水火,質疑是否必須透過「復職令」解決問題。
工聯會議員何啟明指,條例的重點在於在沒有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法庭仍可以判出「復職令」,有別於過往需要僱主同意才能尋求復職,至於額外賠償金額是「復職令」不被遵行時才啟用,屬次要的項目。他又指職場糾紛時有發生,每宗個案情況不同,而且可以非常複雜,認為修正案將條例「寫得太死」,限制了裁判官作出最合適的決定。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出,政府若接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共識,勞顧會的立場將是政府的立場,並指勞顧會對原議案有共識,但對修正案沒有,故政府難以接受修正案。羅續稱,僱員可在不合理解僱後9個月內提出申訴,其後法庭會聽取勞資雙方的意見,過程廣泛全面,惟如若通過修正案將對法庭或勞資審裁處造成過分限制,做法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