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貸款協議「利疊利」違例 李寶椿九子申抵押文件無效

2018051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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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寶椿的第九子李兆滔早年被債主罰息,現入稟要求法庭宣布抵押文件無效。(資料圖片)
已故富商李寶椿的第九子李兆滔,於19年前向一間放債人公司借了250萬港元,並以新界3幅土地作為抵押。李兆滔事後沒有如期還款,被債主罰息,但他現指當年簽訂的貸款協議雖然訂明每月的利息為2%,但實際上因為未如期還款便「利疊利」支付利息,違反了《放債人條例》,因此要求法庭宣布抵押文件無效和下令債主把他過往支付的還款歸還給他。
原告李兆滔,被告裕泰興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稱,按1999年7月30日一份貸款協議,被告借了250萬港元給原告,而原告則把2幅位於元朗和1幅位於烏蛟騰的土1地作為抵押。按該貸款協議,原告要在2000年1月29日還款,但原告沒有如期還款。按該貸款協議,原告如果未有如期還款,除要支付本金的利息外,連利息支付利息。
原告現指稱,該貸款協議等同是要他「複利」或「以根據協議到期的款項有所拖欠為理由而提高利率或提高利息款額」,該協議已違反了《放債人條例》。此外因為「利疊利」的關係,在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一年的年利率是54.95%,根據《放債人條例》單憑年利率介乎48%至60%該事實即可推定該交易屬敲詐性,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一年的年利率是76.67%,更超出法定的60%上限,而該貸款協議的利率屬不公平和不合理,該貸款協議和相關的抵押文件因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