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掟磚毀警車案5.31判刑 官指即使年輕亦可判囚

201805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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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莫嘉濤被裁定2項暴動罪、1項刑毀及1項襲警罪罪成。(資料圖片)
前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10名被捕男子向警員或他人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刑事毀壞等逾10罪。其中1人已承認暴動罪,另外9人不認罪受審,早前亦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涉案10名被告今日(23日)在西九龍法院作出求情後,案件押後至5月31日判刑。
本案原有10男1女共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17歲至70歲)。其中李倩怡棄保潛逃,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罪,餘下9人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
首被告莫嘉濤被裁定2項暴動罪、1項刑毀及1項襲警罪罪成,辯方今在庭上求情時,透露他在內地出生,7歲來港定居,在中學讀通識科因而關心時事,現因少不更事而闖下大禍。
辯方指,首被告於2014年參加佔領運動,在金鐘逗留10天,認為自己和他人使用和平方法,郤遭警員武力對待。同時,近年的七警和朱經緯案,令首被告視警員代表建制,他於案發晚上以社會最不容許的方法,向執法者使用暴力。辯方指,他現已反思,知道案發時襲擊的警員,同時亦是市民,需要工作和養妻活兒,若社會未能變得更好,都是因為「更高層」。
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和教導所,辯方望法官不要判首被告監禁,指或法官的「一念之仁」將會對被告有影響。惟法官指,要考慮案件嚴重性,被告涉及的控罪嚴重,又指即使被告年輕,也可判囚。辯方便回應「一念之仁」中的「仁」,不應解作mercy(仁慈),應該解作智慧(wisdom)。
第3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冀法官判刑時考慮當時政治背景,包括未有落實普選和發生佔領行動,該次暴動是一次政治示威。惟法官質疑,是否被告有政治目的就可獲輕判,終審法院曾指出法庭不應就政治問題判決。官又指第3被告在涉案影片中,被拍到用樽掟向攝影師,質疑辯方提及被告對施政不滿等,和他掟攝影師有何關係。第3被告求情信中自稱案發時只是逗留,惟又向感化官稱案發時站在警員面前保護他人,但在影片中未見上述情況。
辯方替第5被告求情時,向多名受傷警員及曾破壞社會安寧致歉。第9被告的大律師求情指第9被告非因政見或憎恨執法人員犯案,只因貪玩、鹵莽和受當時氣氛影響。控方指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政治議題,又引用黃之鋒涉非法集結案例,指法庭不應在政治辯論中有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