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琳玲藐視法庭判囚7日 須付近20萬訟費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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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唐琳玲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奇女子唐琳玲早前旁聽佔旺藐視法庭案時涉嫌在法庭內拍照,高院法官今(4日)裁定唐琳玲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她入獄7日。唐聞判後只是低頭。法官判唐需付訟費予律政司,但唐不認為自己需付訟費,指自己在罪成前已遭收押,認為自己反應該獲得賠償。法官最後判唐需支付訟費197,260港元,並指拍攝該些照片確非常昂貴。唐回應表示「是」,法官着唐下次有智慧(wise)些。
法官於唐表示收費不合理後,曾要求唐看律政司的收費表並指出其認為哪些地方不合理。唐指就律政司聘請大律師黃佩琪的費用,她認為不應支付,因黃是律政司聘請非她聘請,而且並未諮詢過其意見。
但法官指一般情況下唐是不能拒絕律政司聘請誰人的。法官更指出早前大律師艾勤賢已提供了對她有利的意見,但她無採納到,其後法官亦建議她尋求法援協助但她亦無採用,更稱自己比其更專業,故法官認為已給了她很多機會。法官於散庭時亦特別表示感謝艾勤賢大律師協助。
由於唐琳玲於上周二(5月29日)被警方拘捕後,至今已還押6日,故估計她只需服刑至明天(5日)便可出獄。法官指,在上訴期完結後,會把涉案電話歸還予唐,涉案相片也會遭删除。
唐女指自己留心聽判決,覺得法官裁決非常客觀公正,她尊重法官裁決。她又指內地的刑事法律跟香港不同。她現承認當時確有拍照,但又稱在檢控方的人證物證中發現非法證據。此時法官打斷唐,指現已作判決,若錯誤可向上訴庭上訴。唐則強調自己並無意圖干擾審訊,並指自己沒干犯任何刑事罪。法官則指他接納唐確無意圖干擾審訊,且接納唐在自辯時曾就事件道歉,法官認為該些均是對唐有利,惟因唐指自己無犯任何刑事罪,故認為她應沒其他求情說話。
法官於判刑時表示香港過往並沒有因在高院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例,必須有阻嚇作用。法官又指近日有關在法院拍照的事,對於高院來說已構成一個問題,特別是在刑事審訊當中,因為當中涉及到有陪審團的關係,如陪審團審訊時有人在法庭拍照,會令陪審團感到擔心,法庭有責任保護陪審團,不過本案並不涉及陪審團。
法官指因本案的事情暫停了原本藐視法庭案的審訊,造成的干擾相對顯著且廣泛。而且證據又指有照片已上載答辯人的微信帳號,雖無證據顯示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亦不能排除相關風險。不過法官接納唐有顯露少許悔意且曾向法庭道歉,法官亦認為唐可能只想向朋友炫耀親身到香港法庭旁聽才拍照,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判入獄是必須,故判唐入獄7天。不過法官表明在英國曾有庭內非法拍照案例判監12個月,故如有更嚴重情況,其刑期會更重。
法官接納3名目擊證人的證供,認為證供誠實可靠,清晰直接,而且從警方在唐的手機找到的3幅照片可證明其說法,足夠證明她有意圖地拍照。而且3張照片是1小時內分兩次拍攝,不是意外拍攝。
法官亦拒絕接納唐的證供指忘記了拍照的事,因為拍照與她作供只相距一星期,以唐的學歷且曾通過內地司法考試,記憶力不可能這麼差。法官雖接納唐確是來港學習,且接納她並非有意干擾司法程序進行,但她兩度拍照時,正準備開庭及開始休庭,拍照行為實際上已妨礙司法過程和公正,故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控罪指,唐琳玲於上月23日上午10時05分至10時49分期間,在高等法院大樓第28號法庭內拍照,干擾了司法程序,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