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囚7天刑滿 唐琳玲晚上遣返已抵深圳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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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琳玲罪成,下午由囚車押走。(何天成攝)
奇女子唐琳玲上月23日旁聽佔旺藐視法庭案時在法庭內拍照而惹上官非,經審訊後,法官陳慶偉今日(4日)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即時判監7日,並頒令她需支付近20萬港元訟費。陳官表明這是首次因在法庭內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件,雖無案例可參考,但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陳官又指唐拍攝這3張照片的代價是非常昂貴,並寄語她「你可能很聰穎,但下次需更有智慧!」而「坐滿7日監」的唐,今晚7時許則經由羅湖口岸被遣返深圳。
現年35歲唐琳玲,上周二被捕後一直還押了7日,故今日已屬「刑滿」出獄。據了解,唐並無香港的有效居留身份,是次是以旅客身份入境香港,但已逾期在港逗留,故懲教署今日下午5時許,以囚車將唐送往屯門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轉交予入境處人員,入境處已即晚將她遣返內地。
唐琳玲今日出庭時,表現鎮定,惟獲悉需監禁後,則一直低頭。法官裁決時指,接納3名當時在場目擊事件的實習律師之證供,認為口供可信及清晰直接,加上警方在唐手機找到的3張照片的證據。法官又指照片是在1小時內分2次拍攝,不算是意外拍攝。法官亦拒絕接納唐聲稱忘記了拍照的事,因拍照與她作供只相距一星期,以唐自稱的學歷,記憶力不可能這麼差。
法官雖接納唐確是「到庭學習」,亦接納她並非有意干擾司法程序,但認為她的拍照行為,實際上已妨礙司法過程和公正,故裁定她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唐琳玲自行求情時指法官裁決非常客觀及公正,並尊重裁決。她又指內地的刑事法律跟香港不同,她承認當時確有拍照,但又稱在律政司提出的人證物證中,發現「非法證據」。此時法官打斷唐,指她若認為錯判,可提出上訴,唐則強調並無意圖干擾審訊。
法官判刑時指,近日有關在法庭內以手機拍照的事宜,對法院來說已構成問題。法官又指在刑事審訊中,因涉及有陪審團,若審訊時有人在庭內拍照,會令陪審員倍感擔憂,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加上現時照片容易經電子方式傳開,故要判阻嚇刑罰。
法官指拍照事件影響了原本的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審訊,該案涉及高度政治性,唐的行為對該案造成干擾;而且證據又指有照片已上載唐的微信帳號,雖無證據顯示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但不能排除有關風險。不過法官接納唐曾向法庭道歉,並認她可能只想向朋友炫耀曾到香港法庭旁聽,經考慮後將她判囚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