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涉洗億元美金黑錢 官指未證明與內地逃稅有關判脫罪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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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剛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罪不成立。(陳佩詩攝)
內地男商人和胞妹被指在內地逃稅,並把涉案得益轉至香港戶口再轉到外地,因此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區域法院法官經審訊後,指控方未能證明所謂的內地逃稅罪行,跟兩被告所處理的款項有任何因果關係,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首被告栾剛(約50多歲)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控罪指他於2009年4月至翌年10月間,串謀他人清洗7300萬美金的黑錢。首被告和次被告栾虹(首被告胞妹,約40多歲)另被控於2009年9月至翌年11月間,串謀清洗2300萬美金和5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控方指稱首被告經營的公司,於2009至2010年間,將5艘船租給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控制或有關連的3間公司,以及提供相關服務。控方指有關租賃及服務合約沒有根據內地的規則和海關法例作出申報,中國海關因而少收了相關稅金。
惟法官認為,首被告跟中國公司是正當合法的商業合作,故其公司所收到的款項亦為正當合法的收益,控方既未能證明到此收益跟所指稱的逃稅罪是否有關聯,亦未能證明到首被告對所指稱逃稅罪行中的虛假聲稱知情。
法官續指,首被告的公司收益既為正當款項,他明知自己正受內地調查,甚至他深信自己沒犯法但受到內地部門迫害,從而將資產轉到外國,不見得有可疑陰謀之處。而次被告只為幫兄長轉移資產,控方亦沒證據顯示她知道兄長公司的生意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