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前副總裁涉索賄案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20180713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葉鋒早前被裁定兩項索取利益罪成而被判囚15個月。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私人銀行顧問前副總裁葉鋒,被指在2014至2015年任職交銀期間,替一名內地女客戶處理股票交易時,兩度向女客索取共91.9萬港元的額外佣金,在去年4月被裁定兩項索取利益罪成,判囚15個月並須賠償銀行逾63.9萬港元。高院於今年5月已裁定葉上訴得直,律政司一方隨即要求重審,辯方則反對並表示葉已服刑完畢,案件令其承受沉重壓力,重審會對他不公。高院法官今(13日)頒下判詞,下令案件需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並應盡快進行。
高院早前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終院就陳志雲案的案例所指有關索取利益罪的犯罪元素,只着重分析上訴人葉鋒的「犯罪行為」,而沒有交代及分析如何認為葉有「犯罪意圖」故裁定上訴得直。
高院今頒判詞指雖考慮到葉已面對一次審訊且服刑完畢,但貪污是十分嚴重罪行,且不易被揭發,本案更涉及金額頗大的賄款。再者本案涉及銀行業對香港國際金融界的地位及聲譽有重大影響,公眾對在銀行從事代客投資的經理操守有很大信任及期望,故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
法官認為本案證據簡單且有充分文件支持,符合考慮重審時證據質素的法律要求,而且上訴得直主要是因原審就犯罪意圖的分析不理想,屬一定程度的技術錯誤。在衡量公眾利益及上訴人利益下,法官認為重審合乎公義及恰當,故下令案件需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