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託人倡賣公屋還債 官指刻薄長者拒批

2018071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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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頒令出售破產男子與父親聯名持有的公屋單位。
一名因未能償還欠債而申請破產的男子,於破產期完結後仍未還清欠款,其破產受託人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雙贏」方案,要求法庭頒令出售破產人與父親聯名持有的青衣邨公屋單位,以用來償還欠款。法官今日(13日)頒發判決書,指如果接受受託人的申請,將會使破產人一對年老多病的父母度過一個極為艱苦的晚年,對兩位長者極為刻薄,基於情況特殊,拒絕受託人的申請。
判決書透露,涉案的破產人現年55歲,他於2001年與父親聯名用16.5萬港元購入涉案公屋單位,該單位現時在公開市場的價值為370萬港元,而在二手市場的價值230萬港元,他的父母現居於該單位。破產人於2007年因未能償還近20萬港元欠款而被頒令破產,他的破產期已完結,但因他只還了近3000港元,欠款連利息累達52萬港元。
受託人早前向法庭提出一個聲稱可達致「雙贏」的方案,就是出售破產人與其父親聯名擁有的公屋單位,一旦出售該單位後,破產人不但可還清欠款,在扣除賣樓開支後還可收到30萬港元,而他的父親在扣除賣樓開支後可有約87萬港元,破產人的父親提出反對。
法官認為賣樓不是「雙贏」的方案,拒絕受託人的申請。法官指出,破產的人的父母分別94歲和87歲,兩人都體弱多病,他們依靠每月3400港元長者津貼和4名子女的一些援助過活。他們不能再申請公屋,他們在賣樓後,只餘下約87萬港元,並且要租一間細房或搬到護老中心居住,也不能夠期望政府會大幅增加他們的津貼,他們已過了大半生窮苦生活,如果法庭下令賣樓,對他們是極為刻薄,法官因此拒絕受託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