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黨倘被禁 成員、參加集會或捐款均犯法最高囚3年

20180717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前年民族黨在召集人陳浩天被禁參選立法會後舉辦集會。
基於國家安全,保安局正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一旦該黨被禁,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根據《社團條例》,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即屬犯罪;任何人屬於其成員或以其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其集會,或向該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亦屬犯罪。
另外,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其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或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該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或幫該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兩者亦屬犯罪。李表示,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後者可囚2至3年。
李強調,根據該條例第8條,社團事務主任(包括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在兩個情況下,可啟動程序,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社團或分支機構繼續運作。
其一是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其二是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他指,今次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是基於第一個情況,向他作出建議,而局長一般需給予該社團申述的機會才可作出命令,有關命令需在刊憲後才可生效,在命令生效後,該社團即屬非法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