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錮強姦案事主指被告搭訕話見過 又邀與外婆食飯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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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圖)涉於屯門龍門居住所非禮及強姦兩名女子。
兩名年輕女子先後透過社交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對方涉嫌於一周內分別以不同藉口欺騙兩女到其家中,再以電線綁着她們並分別性侵犯二人,其中一名少女更被人禁錮長達4天,期間三度遭人強姦、搶去財物及以加熱的刀鋒「辣」大腿。女方事後報警,警方最終拘捕28歲無業男子張子康,控以四項強姦、一項非禮、一項非法禁錮、一項襲擊及一項搶劫罪。張不認罪,案件今(19日)在高院續審。控方先傳召疑遭張禁錮及強姦的事主Y在屏風下作供。
現任職服裝售貨員、約28歲的Y供稱,於2016年12月13日在Facebook認識被告並與他傾談,被告當時自稱為卓志康。Y透露她曾因兩項藏毒罪在屯門法院應訊,最終被判感化,被告與Y傾談時聲稱曾在屯門法院見過她,又指自己亦有案件在身。Y指當時自己有返教會,並叫被告不要再吸食毒品,如有需要可跟她一同返教會,她亦可介紹社工給他。
Y指被告於12月14日向她稱其外婆快要返回英國,他知自己快將入去(坐監),故希望可帶朋友與外婆等吃飯讓其安心。被告又指Y「個樣比較善良」故想她與其外婆一同吃飯。Y稱最初拒絕,但被告不斷表現得「好慘」及利用她同情心,Y稱自己本身亦屬孝順,故最終答允,但表明約於晚上7時要返教會故不能留太久。
Y指約下午4時她到一的士站等候被告,因被告稱自己是「四眼肥仔」,Y記得在法院時曾見過一名近似的人士但兩人當時無交談,她在的士站很快認出被告。Y又指她當時無將此事告之家人,因認為很快完成,不阻礙她返教會。Y指見面後被告稱先去龍門居並指家人在該處等候,其後又稱因時間太短,故要先回家放低東西及換衫,再到樓上另一單位與家人吃飯,Y遂跟他到單位,到達後則發現單位無其他人。
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12月10日,在屯門龍門居住所非禮及強姦當時20歲的女事主X。被告又被控於同年12月14至17日,在該住所非法禁錮當時26歲的女事主Y,並於14日在住所襲擊及搶劫Y,劫去其手機及現金數百港元等,且於15至17日共三度強姦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