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下月起可免費申領內地居住證 有效期5年
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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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下月1日起可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互聯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日前宣布,港澳台居民下月1日起可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國務院辦公廳周日(19日)發布通知文件,列明該證申領發放辦法,稱凡在內地住滿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住所和連續就讀等條件者,即可免費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16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而居住證編碼稱為「公民身份號碼」,還會登載個人指紋資料,意味將向申請者採集指紋。
該文件提到,居住證登載內容包括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料、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等。文件又稱,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文件表示,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居住證式樣則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制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作。文件又指,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本人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
相關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發出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資料;就讀證明則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發出的其他能證明連續就讀的資料等。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者,持證人可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者則可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則應交回原證。
此外,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持證的港澳台居民能享有包括,就業、公共衞生、文化體育、法律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亦可在乘坐國內航班、火車、住宿旅館、辦理銀行和金融業務、登記車牌、購買門票、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辦理生育登記等,享受與內地居民同等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