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8個月無放過紅日假 便利店店員轉工始知被剝削

2018082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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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妹(右)去年2月至10月於尖沙咀一間便利店任職全職店務員。(李志湧攝)
有初踏足社會的年輕人,因不了解僱傭條例下所享的權利,疑被便利店僱主拖欠多日的有薪法定假日,工作8個月從未放中秋節、端午節等紅日或補假。協助該名年輕人的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指,就事件向勞工處求助,該處經初步了解後發現該便利店疑有違規情況。
現年20歲的阿妹(化名)去年2月至10月於尖沙咀一間便利店任職全職店務員,月薪1.2萬港元,每周5天工作。她指,簽署僱傭合約時,合約列明具備有薪法定假日,但她以為基層工種不會獲發有薪法定假期,「以為銀行、專業嘅工先有得放(紅日)」,過去便利店僱主亦從未提出可以放法定假日,令她一直蒙在鼓裏。
直至阿妹轉到另一便利店,獲其他同事告知員工可獲放法定假日,驚覺自己被前僱主拖欠5天有薪法定假日,約2000港元。她向前僱主追討時,前僱主卻指「你自己都有責任」等理由推卸責任,幸最終成功追回欠薪,阿妹形容是追回應得薪金及取回尊嚴。阿妹又指有前同事在該店工作長達9年,亦疑似未曾放過有薪法定假日,估計被拖欠逾百日有薪假期薪金。
何指,拖欠阿妹薪金的便利店屬特許經營店,有別於該集團直接營運的便利店,而該集團在網上列明會為特許經營店協助處理員工的薪金,認為集團有責任加強對特許經營店的管理。
勞工處回應時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重申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