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律博士生認偽造學歷 官指選了一條不正確路

2018090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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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在區域法院承認使用虛假文書等5罪。
在香港中文大學完成法律博士課程(J.D.)的女子,疑因成績未如理想,未符合報讀香港大學的法學專業證書課程(PCLL)資格,涉嫌竄改博士學位課程成績單的成績,令自己的GPA提高,再到民政事務處宣誓,結果終於如願以償獲港大PCLL取錄,但她最終未能在PCLL的考試中合格。她事後涉嫌以欺騙手段向律師行申請工作,再涉嫌用虛假的PCLL證書的副本向香港律師會申請為實習律師合約註冊,最終被揭發。被告張家玲今(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使用虛假文書等5罪,獲准保釋至9月26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一直用心讀書,今次犯案只因想在法律行業發展,才想到此愚蠢方法。辯方亦替被告呈上自撰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引述陶淵明《歸去來兮辭》中詩句「悟已往之不諫」及「覺今是而昨非」等,來表示已知道過往犯錯,並相信未來可改變。辯方亦呈上被告的精神報告,指被告讀書時有抑鬱問題,而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就業,曾任職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現時則在一間金融機構任職顧問,月入3萬多港元,以供養家人。
法官斥被告所犯罪行可被形容為惡行,被告不但以欺騙手段取得學位,其後在未取得證書時卻繼續騙取工作。法官直言閱畢案情後,感到震驚,惟再看罷其精神報告,卻能稍為理解。法官續指被告是一名十分聰明的人,並在學習途中決定在法律界發展,更為此背負貸款。然而被告卻選擇了一條並不正確的道路,綜觀被告的成績,若她選擇另一條路,可能會更開心及在事業中成功。被告卻因龐大壓力,且身陷債務,令自己出現精神問題,同時亦犯下如此嚴重罪行。
而法官留意到法學專業證書課程及實習名額有限,故着控方就此查詢有否他人因被告的行為而被剝奪了名額。
案情指被告於13年完成中大法律博士學位課程,成績卻未如理想。被告於是付費予他人,偽造證書,包括把原本的GPA 2.4提高至3.4,又把評為不合格的香港土地法一科改成合格,及删去「因為行為不當而扣減一點」的評語。被告再持假證書報讀港大法律專業證書課程,卻未能畢業。被告其後又買下一張假的法律專業證書,在15年申請並取得一間律師行的實習職位。直至被告向律師會提交註冊實習律師申請時,律師會發現她並非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合格的考生而揭發事件。被告於12月14日遭解僱,同日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