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副總裁收賄助批信貸罪成 官指監禁無可避免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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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銀行副總裁梁肇倫受賄被控。
滙豐銀行一名前副總裁,於2014年11月至前年4月任職期間,涉收取昌隆行及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者的饋贈,包括PlayStation 4遊戲機和咖啡機等物品及優待,共約值1.5萬港元,以維持有關公司的信貸安排。在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後,副總裁及其母又涉嫌披露受查人身份,三人事後被控行賄、受賄和披露受查人身份等共14罪。案件前早進行預審,三名被告不認罪,被告依次是案發時任職滙豐副總裁的梁肇倫(31歲)、昌隆行電子有限公司股東兼董事朱江(43歲),和女保安主管曾錦鳳(55歲),她是梁的母親。
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首被告梁肇倫其中4罪成立、次被告朱江其中4罪成立、第三被告曾錦鳳一罪成立。裁判官指梁、朱干犯的罪行嚴重,監禁無可避免,而且不會是短期監禁,但決定先為三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5日判刑,期間梁、朱收押,曾則准保釋候判。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朱江白手興家,今次觸犯本案非自製機會,只是因利乘便想「打開發達之路」。辯方又指第三被告曾錦鳳只是「一時緊張個仔(首被告)」,無意阻礙廉署調查,亦因不熟悉法例才觸犯。首被告則保留求情陳詞。
裁判官裁決時指,首、次被告雖稱他們是「朋友」,但從證供顯示,二人實為客戶經理與客戶的關係,首被告有權左右次被告公司的貸款是否獲批,而首被告有責任如實向滙豐銀行匯報借貸風險。因此,裁判官認為首被告向次被告借豐田及保時捷汽車、次被告為對方訂澳門酒店及在內地提供酒店住宿等,皆與次被告公司借貸有關,故裁定二人面對的相關控罪成立;至於有關次被告被指饋贈PS4遊戲機、咖啡機、8000港元婚宴禮金等事,則因證據不足而脫罪。
至於第三被告曾錦鳳涉向兒子即首被告披露他正受廉署調查,她辯稱只是「用阿媽身份提醒佢」,但裁判官不接納,裁定她一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立。
據證據顯示,次被告稱在首被告協助下多次獲滙豐銀行借貸,令次被告的生意額由4000萬港元升至3.5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