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阻塞走火通道 可判囚1年

2018091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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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偉雄表示,食肆擺放雜物阻礙走火道路,儘管沒有發生火警亦已違法。
食廈經營環境狹窄,有食肆負責人和員工為貪方便,將食材、雜物等放置於後樓梯及走火通道。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食肆貪一時之利,有機會要負上法律責任。
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任何人如果容許物件阻塞處所內的逃生途徑,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消防處人員或會向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負責人未有於限期內改善,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1萬港元。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阻礙走火通道,儘管沒有發生火警亦已違法。此外,不當地放置過多餐桌會增加各類意外發生的機會,例如令食客被餐桌及座椅撞到或拌倒。若能證實是店家的營運安排導致事故發生,傷者絕對有權向東主進行民事索償。陸又提醒,食肆不應只考慮收入而罔顧食客安全,因相關行為會增加店家被提告的風險,食客亦要留意食肆的環境,避免光顧存安全隱憂的食店,以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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