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又上訴導師收佣案 指原審錯用法律原則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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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一名大提琴男導師收受回佣的案件上訴。
律政司繼上周就一名小提琴女導師收受回佣的案件提出上訴後,今日(18日)再就另一名脫罪的大提琴男導師收受回佣的案件,上訴至高院原訟庭。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應用法律原則,錯誤裁定案中被告與學生家長之間不存在《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主事人」及「代理人」關係,理應將案件發還重審。
原審案情指,本案的37歲被告李信謙轉介學生家長倪俊研到供應商俊文樂器,倪以較低價7800港元購買原價1.1萬港元的大提琴,李事後從俊文收取3800多港元的回佣。案件經審訊後,李於前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兼獲堂費。
律政司指,家長在選購大提琴一事上,對被告予以依賴和信任,合理期望被告憑專業意見代表其最佳利益辦事,而非被告自己從中獲利,但被告違反了授信責任,破壞了雙方的信任關係。證供顯示,被告教琴時薪約300多港元,卻收取3000多港元回佣,家長知道被告收佣後,已不再聘用被告。
但法官林嘉欣質疑,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選擇下,仍只叫家長到俊文樂器買琴,也非被告收佣才令家長多付金錢「買貴琴」,事實上就算被告無收佣,供應商也不一定給予家長更多折扣,此外未必每位家長都介意教師收佣。法官引述終審庭就陳志雲案的判決,指單憑代理人收受利益並不足夠,也得需令主事人業務利益受損,才足以構成非法受賄罪。
被告一方指,被告只是受僱教琴及帶學生考琴,協助學生買琴並不包括在受聘範疇內,家長要求被告在買琴一事上「一蚊都唔收」似乎於理不合。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