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內地男上訴成功准取訟費 官指律政司檢控錯

2018092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內地漢不服裁判官拒頒訟費的決定,上訴至高院原訟庭。
原本獲批簽證到香港魚排工作的內地男子,被指違反逗留條件在西貢一間海鮮酒家做洗碗黑工,早前經審訊後在裁判法院獲判無罪,但他申請取回訟費,卻被裁判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該名內地漢不服裁判官拒頒訟費的決定,本月初上訴至高院原訟庭。原訟庭今日(21日)頒判詞,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准他取回原審以及上訴聆訊的訟費,原訟庭批評上訴人被捕後已即時向警方解釋現身酒家的原因,但律政司不接受仍提出檢控,因此律政司須承擔檢控失敗的結果。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叶太威於今年一月以補充勞工計劃的簽證來港,獲准留港至今年9月,期間只可在西貢大頭洲魚類養殖場旺記魚排打工。今年2月5日,勞工督察在西貢洪記海鮮酒樓的廚房內,目擊上訴人穿着水鞋,手持數個膠籃及含有食物殘渣的金屬碗碟,督察要求他出示證件,他沒理會便往外走,及後隨即被捕。上訴人警誡下解釋,他手持的膠籃是屬於其僱主旺記漁排,他只是到酒樓拿取膠籃,之後便會返落船,他並非在酒樓洗碗。
原審裁判官接納上訴人警誡下的說法,判上訴人無罪,但原審裁判官基於他的行為自招嫌疑,拒絕讓他取回訟費。
高院暫委法官林嘉欣在判詞指,上訴人的確自招嫌疑,控方提出檢控無可厚非,但指上訴人被捕後已即時向警方解釋他身處酒樓的原因,憑常識魚排與海鮮食肆關係密切,運送海鮮食材時,魚排工人在食肆廚房出現,甚至自出自入,亦合情合理。警方或入境處大可以在檢控前查證上訴人的說法。
林官指,既然上訴人脫罪的理由,正正是他被捕當初提出的辯解,原審裁判官不能以上訴人自招嫌疑來拒絕他的訟費申請,因為控方一直知道他的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