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泳池盜竊上訴得直 官斥警員證供不盡不實

201809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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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於維園泳池更衣室被指企圖盜竊,遭判監20個月,今獲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警方於前年6月17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巡邏時發現了一名男子在泳池更衣室形迹可疑,有探員聲稱見到該漢拿着剪鉗剪掉儲物櫃的鎖但內裏空空如也。警員最終拘捕該漢並控以企圖盜竊罪,男子王伯豪其後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企圖盜竊罪成並判監20個月。王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今(21日)頒下判詞,裁定王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判詞並批評拘捕王的警員證供不盡不實且有所隱瞞。
據判詞指,上訴方指原審裁定當時有4名警員巡邏,而最初是有一名警員與王在更衣室逗留了約10分鐘後,另一名警員才進入更衣室並於其後拘捕王,但拘捕王的警員卻稱看不見另一名警員,故認為該警員不盡不實。高院認同上訴方說法,並指不明白為何拘捕王的警員會看不見其同僚在更衣室,亦不知該同僚當時在做甚麼,故認為「似乎對某些事情有所隱瞞」。
判詞又指,上訴方指拘捕王的警員聲稱拘捕王後帶他回到私家車,只是取回身份證並無搜車,警員解釋因表面證據已足故沒有需要,上訴方認為解釋牽強且有可疑。法官亦認同上訴方說法,更稱:「即使是剛畢業警校的警員,也明白香港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警方查案,證據哪會嫌多!」法官認為該警員的說法脫離現實且不合情理。
另外,法官亦認為原審裁判官有部分裁定有問題及不合情理,如雖然已有清晰證據但原審堅決認為在拘捕王的警員進入前,該名在更衣室的男子非警員而是保安或職員,以及王所穿的褲沒有褲袋,原審仍認為王將剪鉗收在褲袋裏,故認為原審裁決武斷。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官認為王的定罪不穩妥,故撤銷其定罪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