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獲聘任非洲文藝董事 聲請漢新招留港遭駁回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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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入境處無權向有遣送離境令在身的人發出工作簽證。
12年前開始逾期居港的非洲喀麥隆男子,雖然在6年前被入境處下令遣送離境,但因為提出酷刑聲請而可一直留港。他早前提出留港「新招」,聲稱有公司願意聘請他為「非洲藝術和文化董事」或「非洲音樂舞蹈訓練員」,兩度要求入境處發出工作簽證給他,但均遭入境處拒絕。他取得法律援助後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處的決定。不過,高等法院接納入境處的論點,裁定入境處無權向有遣送離境令在身的人發出工作簽證,因此在今日(16日)駁回他的許可申請。
判決書透露,代號KC的申請人現年45歲,他於2006年4月持喀麥隆護照抵港,獲准留港2個星期,他在留港限期最後1天申請庇護。他於2006年12月因逾期留港被警方拘捕,其後被轉往入境處接受進一步調查,他隨即提出酷刑聲請,獲發行街紙。聯合國難民署於2008年2月已駁回他的庇護申請。入境處於2012年7月下令遣送他離境。而他的酷刑聲請於2013年被駁回。他於2014年提出免遣返申請,但於本月5日被駁回。
另一方面,申請人於2015年透過律師向入境處申請工作簽證,聲稱獲聘在香港出任African Ventures Holding Limited的「非洲藝術和文化董事」,但入境處拒絕該申請。入境處認為,他沒有相關的學位,其工作經驗只是一般,沒有特別的技能、知識和經驗等,而聘用他的公司的銀行結餘只有4或5位數字,在2011年至2014年虧損2萬港元,在香港沒有實體辦事處,不似會聘請一名年薪逾20萬港元的海外僱員。
申請人於2016年再向入境處申請工作簽證,聲稱獲同一公司聘請做「非洲音樂舞蹈訓練員」,入境處經重新考慮後,再拒絕其申請。他不服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在案件聆訊期間,同一間公司於今年8月再次表示會為他提供新職位。
法官指出,申請人沒有要求撤銷其遣送離境令,而根據法例,入境處是無權向有遣送離境令在身的人發出工作簽證,法庭因此拒絕受理他的申請。法官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入境處可酌情准許免遣返申請者在港工作,但申請人不屬於這類情況。至於容許1名酷刑申請人在港工作,是否足以構成撤銷遣送離境令的理由,法庭暫時未有定論,會留待日後遇到合適案件才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