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最高可判監5年

2018101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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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正式落案起訴許智峯。(溫國佳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機,警方早前將其拘捕,並指其涉及以普通襲擊、不誠實取用電腦、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刑事毀壞4項罪名。警方今(16日)正式落案起訴許,並控告其1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1項「普通襲擊」及1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其中「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任何人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