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 黃浩銘申定罪上訴許可遭駁回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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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遭終院駁回。(李家翹攝)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旺」現場,最終在高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4個半月並已服刑完畢,黃早前就其定罪提出上訴失敗後,再被高院上訴庭拒絕批出終審上訴的許可。黃浩銘今日(18日)直接向終審法院,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終院開庭約兩小時後,即時駁回他的申請,並下令他需支付律政司的訟費,訟費金額稍後評定。
上訴人黃浩銘認為,單憑他有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基本意圖」並不足夠,法庭必須肯定他有違抗法庭命令、干擾司法妥善執行的「特定意圖」,才可構成他有刑事藐視法庭的犯罪意圖,將他入罪。
上訴方又指,執達主任及警方當時雖多番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但有別與過往的遊行集會,並無作出最後警告,若當時有作最後警告,黃可能已離場,不會被捕。
但終院法官指出,刑事法有關「基本意圖」與「特定意圖」之間分別,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當年傳媒已廣泛報道法庭頒下佔旺禁制令,黃浩銘應知道執達主任是受法庭委託清場,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等同違反法庭命令。法官更指,若在本案中硬要區分「基本意圖」與「特定意圖」,只會是不切實際及淪為學術討論。
多名社民連成員到終院聽審,散庭後他們在庭外拉橫額示威,高呼「雨傘運動、不屈不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等口號。黃浩銘表示,今次是政府史無前例首次透過民事程序,以刑事罪行起訴示威者,他對裁決感到失望,憂慮今次判決會影響日後的示威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