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政府懶理 電動滑板車危機四起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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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隨處可見,但市民在公眾地方使用隨時犯法。
繼早前有人於港珠澳大橋及海底隧道駕駛俗稱「風火輪」的單輪電動車及電動滑板車後,東網記者日前直擊多名人士在鬧市違例使用該類車,有人在馬路上逆線行駛;有家長更非法載着幼童在單車徑上馳騁。法律界人士直指此類車不能登記及發牌,在公眾地方使用即屬犯法,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釐清相關條款,並加強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市民戴小姐日前經過大埔汀角路近船灣村的單車徑時,看見2名成年人騎着電動滑板車風馳電掣,其中一架滑板車的踏板上,竟然站了一名約4歲的幼童,2架電動車在單車徑上行駛,由於時速可高達30公里,期間需閃避及超越多輛單車,過程險象環生。
有人在單車徑以電動滑板車載客,記者日前亦直擊有人在大埔大華街與大鴻街之間的迴旋處飛馳,該「司機」不但在馬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又未有遵守交通規例,在大華街逆線行駛,到達大鴻街路口亦沒有停下,更再度逆線駛進上址單程路高速離去,若此時有車輛駛至,後果不堪設想。
至於早前盛行的風火輪,記者日前目擊有青年在大埔林村河附近的單車徑上行駛,期間雙手插袋,駛至近寶鄉橋附近的路口時,突然一架單車轉入,該青年慌忙閃避才避過意外。
該類電動車在市面不難購買,觀塘一間代理店就銷售多款電動滑板車及風火輪等,店員強調不能在公眾地方使用,惟他不諱言「聽話」的人不多,有型號可額外加配電池增加續航力,更有小朋友高速駕駛電動滑板車時把車撞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強調,電力驅動的車輛可被視為汽車,惟運輸署不會為這些電動車發牌,任何人在公眾道路使用會被視作駕駛無證車輛。立法會議員柯創盛直指電動滑板車是社區危機,對途人及駕駛者均構成威脅,政府有責任釐清條例,並對屢勸不聽人士作出檢控。
運輸署發言人指,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汽車」,惟該署不會為它們登記及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的汽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可處罰款及監禁。警方發言人則表示,該些電動可移動工具不適合在行人道、單車徑或馬路上使用,違者會觸犯《道路交通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前者最高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後者可處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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