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國歌法須有公開元素 聶德權指檢控期無背後原因

201901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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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明日刊憲。
《國歌條例草案》明日(11日)刊憲,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草案檢控期限擬延至2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早(10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檢控期限不是一般採用的6個月,是平衡了令法例能有效執行之外,亦不致令檢控期過長,強調無其他背後原因。他指,若有關行為涉及群眾,或者網上發放、涉及海外網際協議地址等便需時搜證,以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啟動檢控程序,認為6個月未必足夠。
聶表示,《國歌條例草案》其中一個立法原意,是對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定出刑罰,例如參加奏唱國歌的場合需要尊重、舉止要莊重及肅立,但做不到是不會有罰則。他稱不會詳細解說何謂莊重及肅立、手要垂直或放前放後等動作,因尊重應是很自然的舉動。
聶重申,要達到罰則的門檻必須有公開元素、意圖侮辱國歌的因素,及有實際行動去做,便會構成罪行。最明顯的情況是一班人公開去做一些行為,讓人看到是在侮辱國歌,很多時是事先張揚要表達理念,而對國家的標誌反映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