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研究容許使用電動滑板 2020年有結果

201901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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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電動滑板等移動工具未來或合法行駛。
電動單車、電動滑板等個人代步工具,在香港一律被定性為「汽車」,政府規定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市民從外地購入這些產品往往得物無所用。但這個困局未來或有望打破,運輸署早前展開了一項「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當中包括研究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代步的可行性。有關研究將於2020年中完成,政府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及有否需要推行試驗計劃等課題。
運輸及房屋局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運輸署除了推展上述研究外,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根據目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